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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慈执字第994-1号

       

  溪  市       

民事裁定书

2004)慈执字第994-1

申请执行人宁波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北二环东路梅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胡佰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励友康,男,1953913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沈杜路63号。

被执行人李修岳,男,19417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象山县涂茨镇长沙村。

被申请追加人李成立,男,1964918日出生,系象山成丰针织服饰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住所象山县涂茨镇长沙村。

本院在执行宁波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诉李修岳加工合同价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要求追加李成立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811日公开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励友康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李修岳和被申请追加人李成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宁波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与李修岳加工合同价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成立自愿对李修岳应付我公司592 149.27元的款项承担还款责任,并承诺按期还款,若不按期如数履行,我公司可以要求其按照592 149.27元中尚未支付部分承担付款义务,并可直接申请追加李成立为被执行人。后李成立未按约履行款项,现要求追加李成立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上述款项的还款义务。

申请执行人宁波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协议书一份。

被执行人李修岳和被申请追加人李成立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1230日作(2003)慈民二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046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0411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052月,被执行人已履行1万元。同年5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追加人李成立(系被执行人李修岳之子)签订了被执行人偿付款项由李成立承担清偿责任的协议,对还款方式和期限作了约定,同时约定李成立不按约如数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追加李成立为本案被执行人。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加工价款561829.27元、诉讼费14 560元、执行费5 760元,合计582 149.27元。

以上事实,由申请执行人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执行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追加人李成立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申请追加人李成立未按约支付分文,应承担被执行人李修岳应付款项的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李成立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追加人李成立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李修岳应付款项582 149.27元的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鲁 裕 泉

审 判 员 华   丰

 

OO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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