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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2002)慈刑初字第212

       

浙 江 省 慈 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慈刑初字第212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森康,男,19478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职业个体经商,家住庵东镇宝兴弄33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110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0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森康犯诈骗罪,于20021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桑定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森康辩护人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森康于1997年至20011月间,在本市的庵东镇,以开店进货为借口,高息为诱饵,向潘志成等人19人骗借人民币495000元,用于支付利息及赌博。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森康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森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称是借款不是诈骗。辩护人章伟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对定诈骗罪的证据尚不够充分。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01月间,被告人王森康以其所经营的烟酒批发部进货为名,高利率为诱饵。向刘小松"借款"人民币21000元、王勇人民币1000元、王国良人民币30000元、彭克清人民币30000元、巫明清人民币10000元、徐业伟人民币10000元、陈永海人民币20000元、张约翰人民币20000元、张发章人民币10000元、张焕苗人民币10000元、王雷耀人民币15000元、潘志成人民币225000元、陈尧昌人民币10000元、施宝根人民币30000元、孟玉祥人民币10000元、张友洪人民币5000元、姜纪敖人民币7000元,史来根人民币2000元、张建峰人民币20000元。所获赃款除支付高额利息及购房外,其余均挥霍一空。被告人王森康自感无能力偿还,于20005月份离家出走,直至20011016日被本市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潘志成等19人的陈述笔录,被告人王森康向潘志成等19人出具的暂借条。2、被告人王森康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森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森康、辩护人章伟所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又无相应证据提供,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森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1017日起至2011101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王森康犯罪所得的49.5万元人民币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员 马 志 法

                                         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

                                          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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