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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慈
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慈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才钢,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市,汉族,职高文化,农民,家住江津市白沙镇沙坪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才钢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建康、桑定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才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才钢伙同唐平、杨纯反(均已判刑)等人与湖南籍彭善和,向吉丰、姚绍清等因故发生纠纷,后双方持凶器互殴,致多人受伤。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才钢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胡才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未拿刀砍人。
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12日中午,被告人胡才钢与马学红(在逃)等四川籍人向湖南籍人姚绍清(已判刑)要钱,姚请同乡彭善和、向吉丰(均已判刑)前去讲和未成,却遭到马学红等人的殴打。后彭善和,向吉丰、姚绍清等20余名湖南籍同乡携带菜刀、木棍等凶器,在本市掌起镇海路公司附近329国道旁,与手持刀棍的被马学红纠集来的被告人胡才钢及杨纯友等10余名重庆籍人互殴,致双方多人受伤。后被及时赶来的公安干警阻止才罢。被告人胡才钢于2001年10月16日在重庆市江津县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唐平、杨纯友供述,证实四川人向湖南籍姚绍清要钱,后讲和时马学红打了人家,马学红叫了胡才钢、杨纯友等人后又互相用凶器斗殴。2、姚绍清、彭善和供述与四川人斗殴的事实。3、晏如辉、彭善和、王支生、杜胜武、杜武周的辩认笔录,指认7号相片胡才钢用刀砍人的。4、被告人胡才钢的供述笔录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才钢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结伙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才钢在公共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才钢所辩解理由与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才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0月26日起至2003年10月15日止。被告人胡才钢在原籍抓获起至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间10天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 波波
审 判 员 马 志 法
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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