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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实际 出实招 求实效 推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
2007-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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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慈溪市人民法院增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着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努力实现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在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2004年至2007年上半年,慈溪全市人民调解矛盾纠纷3605起,调解成功率在98%以上,调解协议履行率达到99%以上,有效地疏导和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我院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周巷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授予“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称号。 一、摆正位置,积极搭建指导人民调解的平台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我院统一思想认识,理顺工作关系,积极营造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环境。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针对个别干警存在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份外论、无功论、畏难论”等思想,院党组提出,要抓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首先必须把认识问题解决好。为此,结合工作实际,引导大家充分认识搞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克服与己无关和无所作为的思想。通过努力,干警中的不正确认识得到纠正,抓指导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明显提高,形成了全院上下齐心合力重视抓指导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大考核力度。我院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岗位责任目标考核,规定:各法庭应加强对调解组织业务指导,全年对调解干部业务培训2次以上;协助镇、村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事件发生,并将此作为法庭年终评先选优的考核指标之一。通过加大考核力度,强化奖惩措施,有效调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理顺工作关系。党的领导是搞好一切工作的保证,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也不例外。因此,在工作中,我院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所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取得支持。协调好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关系,主动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两家形成“一家人,一条心,一股劲”。近年来,我院与司法局、调解组织的关系融洽,遇事互相商量,有困难互相支持,工作中互相配合。 四是协助健全组织。在调解组织建设中,我院当好参谋,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目前,慈溪市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体系。全市共有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743家,其中,镇(街道、开发区)21家,村(居、社区)351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341家,共有人民调解员3575人。 二、完善机制,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我院正确认识自己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积极研究,完善机制,与慈溪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水平。 一是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包括两个层次:法院和司法局之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各法庭和其辖区内的司法所之间,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通过召开联系会议,分析、排查焦点性、群体性纠纷,研究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健康发展。 二是建立了“指导员制度”。由法庭与司法所共同商定,指派法官兼任镇(街道、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员。目前,我院共指派18名法官兼任指导员。指导员到镇(街道、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指导格式文书使用是否规范、调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调解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等;同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对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给予指导。 三是健全培训制度。我院根据司法局的要求,选派资深法官,作为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时的师资人选。同时,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观摩庭审、个案指导等方式,努力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2004年以来,我院共培训人民调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3000余人次,指导调解重大纠纷近200起。在培训过程中,特别注重实用性,针对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赔偿等常见多发性纠纷,运用典型案例,理论联系实际进行讲评,取得较好效果。 四是建立从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民陪审员的制度。法院、司法局根据任职资格、工作能力、现实表现和健康状况,特别是政治素质、思想水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积极向人大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目前,我院70名人民陪审员中共有6人是从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产生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推荐、选任人民陪审员可以有效增强人民调解员的使命感、责任感,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 三、大胆探索,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 人民调解与法院审判都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手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必须将人民调解与法院审判结合起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的综合优势。 一是依法支持人民调解协议。我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对人民调解组织依据法律、社会主义道德、善良风俗和习惯等社会规范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积极予以支持。2004年至2007年上半年,我院共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15件,绝大部分得到支持。同时,我院还建立了反馈制度,调解协议被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将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副本方式通知市司法局,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调解协议书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原因。 二是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机制。今年5月,我院制定了《关于立案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间纠纷,在立案前积极引导当事人先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特别是在物业纠纷处理方面,我院与慈溪市建设局、慈溪市人民政府浒山街道办事处联合制定《慈溪市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工作意见》,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三位一体”的整体优势,成效明显。在5个小区进行了试点,处理纠纷61起,其中55起调解成功,并当场结清。目前,该处理机制已全面推开,计划在明年1月底前完成42个小区的2000余件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是采取“托出去”、“请进来”的模式。立案后,我院认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的,在征得纠纷当事人同意后,将纠纷委托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报告调解进展情况,我院予以具体指导。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共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56件,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同时,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参与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我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得到了有关方面的认同。但是,我们也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如何解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自身工作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如何使指导人民调解与法院审判工作结合地更好等等。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研究对策,努力推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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