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卢静芬

  内容提要: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是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种职务犯罪。当前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呈现"五化"、"五增"特点,其犯罪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因此,建立早期预防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受贿犯罪的产生,显得更加紧迫、重要。本文从当前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现状特点、产生的原因入手,阐述预防和减少受贿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犯罪 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是我国当前发案率高、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种职务犯罪,也是我国的一个社会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随着改革开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大量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特别是一批大要案得到了揭露和惩处。但是,该类犯罪仍在各个领域屡禁不止,有的甚至愈演愈烈。由于立法本身的不甚科学合理,法制尚不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又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廉洁形象,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现状
  当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呈现以下"五化"、"五增"特点:
  (一)犯罪领域广泛化,顶风作案增幅大。过去,受贿犯罪往往发生在企业等经济部门,而近些年已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领域和部门蔓延。一是三机关一部门,即国家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已成为受贿犯罪的多发点。二是金融、建筑等领域仍是受贿犯罪的高发区。一些不法分子为非法办理金融业务或骗取巨额贷款,不惜用重金贿赂金融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如1999年案发的宁波金融大案涉及副厅以上领导干部就达12人。可以说,巨额贿赂已成为许多金融大案的"催化剂"。同时,受贿犯罪在建筑领域愈演愈烈。据有关部门统计,近来我国检察机关查处的10多万件受贿案件中涉及建筑业的竟达63%。 三是以往较少发生受贿犯罪的新闻、文教、卫生部门等"清水衙门",此类犯罪也不断发生。去年,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原局长罗鉴宇因受贿犯罪被严惩。值得注意的是,在反腐败斗争中顶风作案,边打边犯已成为当今受贿犯罪的一大特点。受贿犯罪屡禁不止,有关专家对反腐败形势作出的总体判断是:21世纪的前10年,中国社会还将处于腐败现象的高发期和多发期,反腐败斗争形势仍非常严峻。
  (二)犯罪主体多元化,数罪并犯增幅大。前些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主体仅限自然人,而近几年受贿犯罪主体已发展到单位。有些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受贿犯罪中,一人犯数罪的明显增多,许多犯罪分子集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数种犯罪于一身。如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王德伟因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均被数罪并罚。
  (三)犯罪趋向群体化,窝案串案增幅大。近些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中群体性犯罪呈蔓延发展之势,行贿人向几人甚至几十人行贿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许多案件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批,查处一人,挖出一群。如南通如东县"养鳗大王"顾成兵为骗取巨额贷款,采用名烟、名酒加"红包"等手段,大肆向当地金融部门等领导干部行贿,最后,十几名实权人物被拉下水。
  (四)犯罪案值巨额化,大案要案增幅大。当前许多受贿犯罪分子不仅顶风作案,而且索取或收受贿赂数额趋向巨额化。受贿几十万、几百万元的大案成倍上升,受贿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大要案不断增多。同时,受贿犯罪愈来愈攀高升级,查处的大要案也大幅度上升。近几年,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原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杰克等一批高官,均因收受巨额贿赂被严惩。
  (五)犯罪方式多样化,犯罪黑数增幅大。近年来,许多受贿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犯罪方式日趋多样化,且更加隐蔽、狡猾,用"合法"外衣掩盖犯罪:有的利用办红白喜事或逢年过节之际,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收受重金厚礼;有的由配偶、子女、情人出面接受"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有的假借奖金、劳务、咨询服务、介绍费等形式或名目收受贿赂;有的将贿赂放在受贿人指定的地点或通过"代理人"收受贿赂;有的以权力入股,即无偿获取股份、红利;有的利用"价值差"收受贿赂,对行贿 人送的高档物品或负责的包工包料装潢房屋,以支付"零头价"来掩盖受贿事实;有的利用"时间差"收受贿赂,在办案或办理其他公务过程中拒收贿赂,掩人耳目,而在事前或事后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给予的酬谢费、辛苦费或贵重物品,则心安理得地予以"笑纳",或者拒小头收大头;有的以"借"为名,以借用形式掩盖索贿受贿事实;有的以打牌、搓麻将等娱乐活动来进行贿赂,输者有意,赢者有心;有的甚至以色情进行贿赂。由于行贿受贿多属暗箱操作,作案手段日趋多样化、隐蔽化,加上许多行贿人、受贿人并非等闲之辈,既有"保护伞",又有"关系网",以致许多案件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因此,受贿犯罪黑数(实际发案数与查处的犯罪数之差)也随之增大,致使一些犯罪分子没有及时受到法律的惩处。
  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原因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实质上是权力腐化变质的表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受贿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价值观念扭曲。价值观念扭曲是受贿犯罪产生的思想根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打破了全国"大一统"的一元化利益结构,逐步形成了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影响了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市场经济在发挥其巨大的正效应的同时,也有其一定的负效应。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和冲击下,诱发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金钱至上、拜金主义的倾向,信奉"马无夜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的腐朽思想。为满足高消费的奢欲,竟利用职务之便,铤而走险,进行受贿索贿犯罪活动。
  (二)新旧体制交替中出现的空隙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改革旧体制,建立和完善新体制有一个过程。现在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依然发挥着作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健全,新旧体制处于并存的状态,权力和价值规律对经济活动都起着作用。在这种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空档和漏洞,这就给受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经不起考验,在金钱的驱动下,为追求个人物质利益,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犯罪活动,把权力商品化,搞权钱交易,权物交易。
  (三)社会分配不公,风气不正,执法不严。社会分配不公,风气不正,执法不严是滋生受贿犯罪的土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打破了以前几十年来一贯制的分配、 消费定式。一部分人在改革开放的春风下,依靠党的政策和自己的聪明才智先富裕起来,也有些人钻法律、政策空子迅速暴富,这给部分靠工薪生活、待遇较低的人们形成巨大冲击,心理失去平衡,同时产生强烈的追逐金钱的欲望。加上社会风气不正,党风、民风不健康,一些人产生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错误观念,认为现今当官者都贪,不给好处不办事,自己在这个社会大气候、大环境下拿点好处并不碍事,以致渐渐地走上犯罪道路。另外,现阶段,惩治受贿犯罪不力,检察免诉一批,法院缓刑一批,劳改农场放(保外就医、假释)一批等执法不严现象,进一步刺激了犯罪分子的冒险性和侥幸心理。
  (四)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产生的主观条件。一个人的文化素质与其的政治理论修养和世界观紧密相连,文化素质低的人独立思考问题、分辨是非、抵御外界消极思想侵袭的能力较弱,容易步入歧途。另外,一个人法律意识的有无及强弱对其行为的选择有一定影响。尽管我国自1986年起,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了规模庞大的普法教育,但现今的普法教育存在形式上轰轰烈烈,实际上空空洞洞的弊病,法律在许多人心目中仍然是个可有可无的模糊概念。一些干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由于工作较忙,应酬较多,加上思想认识有偏差,忽视了经常性的普法教育,以致法制观念十分淡薄,甚至触犯了刑律仍浑然不知。
  (五)立法不完善,打击不力。立法不完善,打击不力也是受贿犯罪活动猖獗的原因之一。尽管现行刑法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但对受贿犯罪的规定仍有漏洞。刑法将贿赂的对象限定为"财物",导致法网严重疏漏,放跑了大量"公权"与"私利"非法交易的贿赂行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作为收受贿赂和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扭曲了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受贿行为的查处;受贿罪的罪名体系不严整,不能涵盖当前许多变相的受贿犯罪行为,因而也就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有效惩治①,造成罪该治而治不了,打击不力的局面。由于立法不完善,受贿行为的犯罪黑数过高,漏网比例过大,虽然存在"刑罚高压",但大多数贪官污吏仍心存侥幸心理,并在侥幸心理支配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六)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给受贿犯罪的形成提供了一定的环境要件。一些单位缺乏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措施和规章制度,有的虽制订了一些廉政制度,但也有名无实,形同虚设,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以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因手中有权,就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贿赂。我国现阶段由于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致使一部分权力在运动中衍变为特权、专权,从而导致权力商品化、私有化,使权力变质。权力没有监督制约就会走向腐败。
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预防对策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廉洁形象。受贿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态,有着其几千年的历史,因此同受贿犯罪作斗争,将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当前,我们应该制定必要的措施,建立早期预防机制,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一)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使各项政策措施协调发展。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历史业绩,没有经验可借鉴,"摸着石头过河",因此,在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有一些工作失误,这些失误有的成为受贿犯罪发生的诱因。对此,需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完善立法,堵塞漏洞,健全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当前,我国刑法虽对受贿犯罪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但面对今天受贿犯罪的复杂情况,不能完全满足客观形势的需要。为了更有效地惩治和预防受贿犯罪,必须建立具有适应性、前瞻性、便于操作的新的反贪污贿赂法律制度。(1)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惩治贪污贿赂法》。国外和港澳地区的立法经验表明,制订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是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措施。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制订了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制订反贪污贿赂法,应进一步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彻底解决现行法律中"厉而不严"的现状。"厉"是指刑罚结构上重刑多,轻刑少;"不严"是指法网不严,犯罪构成严格,很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没有纳入贪污贿赂犯罪。受贿罪强调实际收受贿赂才构成犯罪,对要求、预约贿赂,不以犯罪论;贿赂的目的物只限于财物,没有把非物质性利益纳入贿赂对象;把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对危害很大、影响极坏的收受礼金等赠贿行为不以犯罪论等。制订惩治贪污贿赂法,必须在"严而不厉"上下功夫,即放宽贿赂犯罪构成要件,扩大法定犯罪范围,严密刑事法网,减少漏网机会,增强刑罚的威慑功能;减轻刑罚的严厉程度,多设财产刑,增设资格刑,为惩治贿赂犯罪提供法律"利刃"。(2)抓紧制订《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由于没有财产申报制度相配套,该罪名适用率低。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首次在我国确定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但该《规定》法律地位不明确,条文简约,内容粗略,漏项很多,罚而不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亟待制度一部系统、详尽、可操作性强的《财产申报法》。此外,还须制定《公民举报法》、《监督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及配套法规。
  2、提高国家公务人员待遇,实行一定程度上的高薪养廉。国家工作人员既是普通公民,需要收入养家糊口,支付生活开支;又是公民中一个特别的阶层,掌握一定的国家权力,行使国家机关的职权。改革开放后,我国公务人员工资长期偏低,收入微薄,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贬低了他们的劳动价值。在西方发达国家,国家公务员在社会上处于"中产阶级"水平,这是比较通行和现实的做法。如果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不能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或其收入水平在社会各阶层中明显偏低,再加上对于公务活动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就很难防治其利用职权来谋取私处。因此,切实改善国家公务人员待遇的同时,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国家公务员奉公守法,尽职尽心,有效地遏制受贿犯罪的发生。
  (二)重视教育,净化社会风气。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从根本上取决于全民的文化教育程度。从全国的情况看,在一个愚昧、落后的国度中是很难实现政治上的民主化和经济上的现代化,很难保证政府官员的高素质和廉洁奉公,因此,应把教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常抓不懈。
  1、文化教育。文化程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一个人素质的高低,人的素质越高,越具有独立思考问题、辨明是非、抵御外界消极思想侵袭的能力,反之,辨明是非的能力相对较低,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侵扰。国家工作人员中受教育程度高者犯受贿罪的比率较低,因此花大力气抓教育,提高文化素质,是遏制受贿犯罪产生的长远之计。
  2、思想道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政治思想教育又步入了一个误区,一方面,正规的思想道德教育不是流于形式就是相对薄弱,各部门都把经济效益放到第一位,忽视了思想教育。另一方面,舆论报道偏差,热衷于宣传大款、歌星,比富摆阔,提倡享受、消费,对敬业创业的报道宣传少了。社会上不少人尤其是年轻人,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受到外界的诱惑,很容易步入歧途。法制教育是有针对性的防治受贿犯罪的直接措施。有些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虽知道收受贿赂或索要贿赂是犯法的,但犯的是什么法,性质有多重,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就不甚了解。许多人以为收受贿赂后,只要退出来就没事,最多是纪律处分。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关于受贿罪的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思想上筑起一道警戒线,才不至于走上犯罪道路。
  (三)严格管理,防患于未然。管理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社会控制,是要把相对静止的法律和制度转变为动态的行为过程,其目的在于兴利除弊,建立有条不紊的秩序。没有管理就没有秩序,没有秩序就容易产生犯罪的空隙。所以加强管理是预防犯罪的重要一环。严格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二个方面。
  1、人事管理。国家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包括考核、录用、考察、晋升、奖惩等环节。在人事管理制度上,应全面实行公务员轮岗和交流制度,严格按照党的政策选拔任用干部,真正做到任人唯贤,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坚持杜绝"买官卖官"等丑陋现象的发生。只有严把用人关,把那些清正廉洁、德才兼备的人放到各级领导岗位上,使那些有严重利己倾向的人没有机会掌握各种权力,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受贿犯罪的发生。
  2、行政管理。包括各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总结、摸索出一整套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以明确职责,相互制约。实际工作中,许多制度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成了摆设,"制度制度,墙上挂挂"。因此,一定要加强管理,经常检查督促,发现疑问,立即查清。这样,即使个别人有不良的动机,也难以着手实施,或一经实施即被察觉,不至于酿成大祸。
  (四)落实监督措施,加强监督力度,保证监督效果。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预防和减少受贿犯罪,必须强化内外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作的监督和制约。
  1、加强党内监督。江泽民同志指出:"越是改革开放就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越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越要有严格的党内监督"②。强化党内监督机制就是要加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发扬民主,真正形成一个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机制。
  2、加强人大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权力机关通过行使立法权,制定预防、惩治贿赂犯罪的法律,通过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以及通过行使质询权、调查权、视察权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严格执法。
  3、完善政协民主监督。实行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一大特色。各级政协机关通过派出特约检察员、监察员、监督员等,参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4、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一方面不断探索群众监督新路子,拓宽公民举报渠道,完善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独特优势,注重通过新闻媒体披露腐败现象和受贿大要案的查处情况,强化"曝光"的监督作用。
  (五)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受贿犯罪分子。要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受贿犯罪,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执法,狠抓办案。
  1、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查处受贿犯罪案件的力度。人民检察院要继续坚持重点查"三机关一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受贿犯罪案件,以及在金融、建筑领域发生的受贿犯罪事件。对腐败问题比较严重但长期没有查办重大案件的地区和部门,特别是"庙穷方丈富"和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国有企业,要组织力量取得突破。
  2、及时查办,减少犯罪黑数。受贿犯罪黑数的大量存在使腐败分子有恃无恐,心存侥幸。列宁曾一针见血地指出: "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惩罚得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罪都真相大白" ③。刑罚的威慑力主要在于使刑罚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受贿犯罪的侦破工作,提高破案率,减少犯罪黑数,以遏制犯罪分子的冒险性和侥幸心理。
  3、依法从严惩治,增加处罚力度。查处案件不管涉及到谁,就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严禁对受贿犯罪分子降格处理,对"能人"犯罪法外施恩,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应慎用免诉、免刑、缓刑,同时加强对犯罪分子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对罪刑严重的受贿犯罪分子,决不能让其逍遥法外。另外,应充分运用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使刑事处分、行政处分、党纪处分三位一体,形成惩罚合力。人民法院还应结合办案,适时开展专项惩治斗争,集中一批受贿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腐为耻"的良好氛围,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受贿犯罪现象的发生。

                   (该文发于《宁波法院调研》2002年第31期)

  注释:
  ①梁根林著:《受贿罪法网的漏洞及其补救》,《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社科)第86─92页。
  ②江泽民著:《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讲话》,《法制日报》,1996年3月1日第1版。
  ③列宁著:《列宁全集》第9卷第356页。

  参考文献:
  1、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组委会秘书处学术部编:《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红旗出版社,1996年版。
  2、祝铭山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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