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与舆论监督
——谈谈法院如何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孙央平







【内容提要】 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日前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对司法公正也有负面影响,法院如何理性地接受舆论监督值得研究,本文分析了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法院对舆论监督的理性态度。
【关键词】 公正司法 舆论监督

近年来,法院在构筑监督防腐体系时,无不例外地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组成部分,舆论监督的功能日益得到重视。的确,这种监督方式不仅能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法官操守、避免错案冤情、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但是,目前社会处于新旧两种体制的交替时期,各种制度还不完善、不健全,人们的价值观处在嬗变的进程中,舆论监督很多时候会干扰法院的独立审判,导致裁判不公,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举不胜举。这促使我们去思考:法院该如何理性地对待舆论监督,从而既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它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又尽可能地消除其引起的负面影响?
一、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舆论监督源于新闻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的言论、出版自由即包涵于舆论监督。在充分享有民主的法制社会,舆论监督被看成是“三权”(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由于公权力具有先天的扩张性,在国家的侵权面前,脆弱的个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因而让处于相对强势的执政者承受一定的舆论压力是完全必要的。舆论监督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威力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问题公之于众,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当前,我国的司法环境更加需要舆论监督。因为我们还处于法治建设的初期,司法制度不完善,必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种缺陷,在客观上为司法人员违法办案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空间。而舆论监督却能够使司法人员明晓,违法办案在司法制度上或许没有受到追究,然而在公众舆论面前则是必然要承担某种社会责任的。
公开审判制度和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十分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它能够以直观的形式让公众清楚地感受到:文明的、规范化的法庭审判形式是什么样的,与他们想象中的以及他们曾参加过的法庭审判有何区别。而这种反复的对比与感受,必将使公众从中逐渐体会到现代法治的精髓。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十六大报告则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没有舆论监督的司法是不透明的司法。肖扬院长也提出,审判机关要把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已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当前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容忽视,但是好多事实证明我们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况且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活动同样处于过渡时期,在认识和实践上,舆论监督存在着一些问题,以至于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问题之一: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有的记者把舆论监督权作为特权,动辄就把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搬上报纸,舆论监督成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一场“诉讼”,在这场“诉讼”中,法院的辩白显得苍白无力,结果可想而知。殊不知,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把它与当事人的地位等同起来,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焉存?
问题之二:舆论监督范围无限制。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境头:记者在后面追,法官在前面躲;记者咄咄逼人的提问,法官无可奈何的回答。在法官心中有审判纪律和机密,在记者眼里一切都应该公开,而这两者的矛盾又成为记者笔下的题材,法官中立公正的形象大大受损。此外,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的报道,也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
问题之三:舆论监督标准道德化。舆论监督寻求的是社会正义,与司法公正相比,更多时候体现为道德立场上的实质正义,更倾向于形成建立在情感判断基础上的道德结论。有时,新闻报道会在公众中形成或褒或贬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舆论冲击波。理论上讲,舆论监督是软性的,不具有强制力,但它却存在一种无形的神奇威力,往往通过潜在的形式对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因此,即使再理性的法官也难免受到舆论的干扰和影响。我们都知道,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在评判是非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用道德标准评判是非,有时可能会出现与用法律标准截然相反的结果,这样的评判结果必然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不满。
问题之四:舆论监督就是批评报道。有的记者两眼紧盯着法院,法官在办案中,只要程序稍有差池,就大做批评文章,有的甚至无中生有,捕风捉影,这或多或少降低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我们并不是反对批评报道,批评报道揭露问题,是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和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应该是唯一形式,也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改进和促进工作,才是目的。
问题之五:舆论监督权力化。舆论监督权本身是公众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但是中国的好多媒体具有某些复杂的背景,因此往往凭借其所依托的错综复杂的权威为后盾,而具有了间接解决纠纷的能力。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传媒对某些案件的报道导致国家有关部门的批示,从而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不可否认,传媒的报道和某些部门的批示对一些问题的解决,确实有积极的“催化”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在本质上违背了司法的独立审判原则。形成对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的干扰。另外,在现行体制下,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都依赖于地方部门,而由于传媒所具有的“官方色彩”,使法院在审判那些已经被传媒广泛报道的案件时所承受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问题之六:舆论监督利益化。由于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有的记者带着私情、个人利益去“舆论监督”,有偿新闻、新闻腐败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也存在。有的记者为新闻“卖点”,对一些所谓的热点事件或爆炸性新闻,既不问消息来源、也不问其真实与否,以求轰动效应,新闻的真实性被扭曲。这些问题加强了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冲击。
三、理性地对待舆论监督
我们可以看出,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使舆论监督效应误导的概率大大提高,舆论监督的弊端无处不在,很多时候,它不但未能发挥其应有权能,促成司法公正的顺利运行,相反却使法院的审判人员因为舆论压力而成为法律的俘虏,损害当事人利益,导致司法不公。但是另一方面,法院面对舆论监督,也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往往以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为由将舆论监督舍弃不顾,我行我素、将错就错,二者矛盾的日益加剧使舆论监督司法的预期和实际成效之间距离加大。
(一)目前法院接受舆论监督中的问题
1.客观上的问题:缺乏相关的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定。当前,社会监督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愈加深入和广泛,但是没有相应的规定,来指导和规范法院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工作。
2.主观上的问题:不正确地对待舆论监督。在对待新闻舆论监督中,普遍存在两种心态:一是“烦”,二是“怕”。表现出来就是无正当理由推诿躲避新闻单位的采访监督,或是生硬地拒绝采访监督。这种心态有时是可以理解的, “烦”新闻媒体对某些案件的炒作,使当事人亢奋,社会关注,法院工作难做;“怕”对案情人为地复杂化,从而妨碍依法定罪定性,最终妨碍司法公正。但也不能否认还有其他的原因:有人“烦”新闻记者无处不在地关注现实生活,不习惯经常暴露在媒体挑剔的视线下;也有人“怕”自己那些缺乏必要修养的表现被媒介“放大”,“怕”那些“暗箱操作”的人情案、关系案见了“阳光”,被整个社会一览无余。显然,上述心理有些应当被理解,而有些则不应得到支持。
(二)正确接受舆论监督
目前新闻舆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审判活动,二是对法官的行为。它用以下几种形式进行监督:(1)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道;(2)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3)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4)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
笔者认为,法院对于舆论监督的态度,不论是“烦”还是“怕”,都没前途。因为公开审判制度不允许法官远离媒介的关注。如何既最大限度地发挥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同时又尽可能地消除其引起的负面影响;如何既能维护新闻自由,满足人们的知情权,伸张社会正义,又能维护独立审判,确保司法公正与权威,这是摆在法院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每一家法院、每一位法官,都要善于面对媒介,认真搞好每一起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公开的判决、裁定向社会表明执法者的观点和理念”,这种观点值得赞同。在呼唤对舆论监督进行规范的同时,法院自身首先应理性地对待这种监督方式,既要提高自己抗外界干扰的能力,严格依法办案,又必须准确把握好舆论监督在行使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时的最佳临界度。
1.“巧借”舆论监督的“媒介”功能。法院应当把新闻媒体的监督看做是送上门的“机遇”,一来可以利用其澄清一些事实真相,求得媒体和社会的理解;二来可以宣传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条件。我们应该认真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活动的实际情况,给公民以知情权,法官有责任本着新闻自由的原则,承认和落实新闻自由,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条件,减少媒体失实的报道。另外,法官要严格按程序规则审判案件,而不考虑法律程序之外的信息,包括新闻媒体的信息。
3.建议制定、完善新闻立法,为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设定规则。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新闻法和藐视法庭法,对藐视法庭罪的行为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处罚标准及程序规则等一一加以明文规定,规范新闻媒体的活动,合理确定新闻舆论自由的边界。
4.加强对新闻采访活动的管理。
在目前《新闻法》尚未出台,对舆论监督没有统一规范的时候,法院自身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进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对不同的的诉讼阶段和不同的内容,法院应有不同的管理方式。
(1)将“立案结案”意识作为普遍原则。在案件立案前、结案后,均应允许舆论进行评论。如该立案的不立案,司法裁判不公或不当等。但在案件立案后、结案前,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只应允许随程序作客观、真实报道,而不允许评论。
目前在司法机关存在着一种十分普遍的观点:案件不终审不能报道,称为终审报道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从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不难看出:凡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应允许新闻机构采访报道。终审报道论几乎在诉讼的全过程都限制了新闻机构的采访报道活动,显然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宪法原则。另外,终审报道论剥夺了公众充分了解诉讼全过程的权利,实际上也大大削弱公众对审判公正的监督权。
关于对终审判决是否可以评论和批评的问题,也存在着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对法院终审判决的评论有损司法尊严。一些法官说:新闻机构对法院的判决书,像批改小学生作文一样点评一番,法院还有什么权威可言?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由于判决巳经生效,舆论的评论不但不会妨碍公正审判,还可以成为某些不公正审判的事后补救措施。它为不同意见的存在疏通了一个管道,促使司法机关提高裁判水平。如果舆论的点评言之有理又不允许,岂不纵容了不公正的审判,从而导致司法专横?
(2)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中的程序违法及执法作风的问题应欢迎进行批评性评论,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发表评论则应禁止。这是因为:第一,法律规定,独立的司法权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专有权力,“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合乎法律的公正裁决绝非易事,它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新闻机构仅凭自己有限的调查手段和对法律的认知水平,难于就实体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因此,媒介的评论一般不应涉及实体问题。显而易见的程序上的漏洞、执法人员工作作风上的缺点和违纪行为,这些错误的存在常常导致司法不公、裁判不当的后果。新闻媒体对此类问题发表批评性评论,既不会导致越俎代庖的后果,又是对司法公正的积极推动。
最后应明确一点:新闻媒体如就案件进行带倾向性的评论时,法院应有权予以禁止,即使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批评,也要秉着对干警负责的态度,进行认真核对事实,做到客观真实。
中国的法治之路任重道远,媒体监督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已经获得宪法和法律的认可。诚如肖扬院长所言,“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贯彻实施法律,主持社会正义,新闻媒体的价值也是宣传、弘扬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任务和目标是一致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可喜的是,两者正努力找契合点。2003年7月3日的《南方周未》的法治版,在对某一案件进行评论后,加了一个声明:前文所载观点皆属专家个人意见,本报无意影响法院公正判决。对媒体主动关注舆论对审判的影响,这是一大进步。
                             (该文刊发于《宁波审判研究》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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