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以慈溪法院审理的涉及社会恶势力犯罪案件情况为视角

邹柏涌

   “黑恶势力”犯罪,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尤其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诱发、滋生黑恶势力的社会消极因素大量存在,黑恶势力犯罪呈发展态势,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威胁人民群众的安全,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2月22日,罗干同志在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是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本文拟从慈溪法院审理的涉及社会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实践出发,分析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成因,以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困难,并就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黑恶势力的界定及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
   黑恶势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目前一般认为,黑恶势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种社会恶势力。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单设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还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的特征进行了明确解释;但对何谓“恶势力”,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描述,但仍未给出明确的定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张穹同志指出,“所谓黑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欺行霸市,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扰乱社会治安的纠合性违法犯罪集团。” 本文所称的“黑恶势力”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社会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的简称。其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恶势力”是指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大肆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组织或群体。
从全国来看,黑恶势力犯罪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犯罪主体的组织性。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恶势力”,一般也应确定为3人以上的违法犯罪集团,组织形式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犯罪行为的猖獗性。犯罪行为的猖獗性主要体现为犯罪行为的多样性与半公开性。所谓犯罪行为的多样性,表现在黑恶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所谓犯罪行为的半公开性,表现在黑恶势力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往往不隐蔽进行,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一种恐慌情绪。
   3.犯罪手段的暴力性。黑恶势力犯罪,以暴力、威胁、滋扰等为手段。暴力是指犯罪集团采取强制的力量实施的犯罪行为。威胁是指犯罪集团实施暴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实行精神控制的犯罪行为。滋扰是指没事找事,节外生枝,是指黑恶势力犯罪以骚扰生事为手段实施的一种新的犯罪行为。
   4.犯罪对象的随意性。黑恶势力犯罪,较之一般性质的犯罪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无固定的犯罪对象和犯罪目标,犯意的随意性十分强烈。黑恶势力横行乡里,为非作歹,欺行霸市,欺压残害百姓。
   5.犯罪地域和行业的相对固定性。从犯罪地域性看:拉帮结伙,占地为王,割据一方。多以刑满释放人员和劳教解教人员为首,以青少年为基本骨干力量,或者形成“家族”恶势力或者形成“地痞”、“流氓”恶势力。从犯罪行业性看:行业垄断,划地为牢,圈定势力范围,控制市场。
二、当前慈溪法院审理的涉及恶势力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2005年,慈溪法院共审结涉及社会恶势力的案件218件439人,其中寻衅滋事案件97件177人、聚众斗殴案件8件35人、敲诈勒索案件42件79人、故意伤害(重伤)案件40件51人、有组织的赌博案件13件72人、涉枪案件13件17人、强迫、组织卖淫案件5件8人。其中,判处的被告人中处有期徒刑刑罚的348人,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93人。和全国的情况相比,慈溪市的恶势力犯罪还有如下具体特点:
   1.刑事犯罪团伙作案的情况突出,外来人员犯罪占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2005年,慈溪法院审结的涉及社会恶势力的案件中,3人以上作案的106件,占所有案件的48.62%。审结案件中,慈溪籍被告人犯罪的只有23件100人,3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18件。也就是说77.22%的该类犯罪都是外来人员所为。
   2.暴力性犯罪特征明显,手段恶劣,不计后果。如四川籍被告人马炳华寻衅滋事一案,马炳华与他人因小事发生争执后,纠集数十人持砍刀、棍等工具,将被害人砍死,被害人全身有十五处创口,并有多处部位骨折。又如江西籍被告人江克勤、李胜华寻衅滋事一案,江和李受他人纠集,伙同其他30余人,持刀、棍殴打他人,致一人当场死亡,多人受伤。
   3.组织形式较为固定。涉及社会恶势力的犯罪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外来人员按照地缘、业缘、亲缘关系等为纽带,由小到大逐步纠合发展而成,成员都是外来人员,主要从事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暴力性、侵财型犯罪;一种是本地的流氓恶霸收罗外来人员作打手而形成的恶势力,主要插手民间纠纷等。
4.公民指证犯罪的意识薄弱。不少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具有半公开的特点,使广大群众成为指证犯罪活动的最佳证人。但是实践表明,打黑除恶工作中群众不配合取证工作的情况非常常见,甚至有的被害人慑于黑恶势力的淫威,对侵害自己的行为忍气吞声,不敢诉诸法律。据笔者了解,在慈溪遭恶势力敲诈勒索,被害人连案都不报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有些私营企业业主或娱乐场所经营者害怕恶势力分子放出来之后找他们麻烦,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愿报案,很多刑事案件破案后因被害人根本没有报案而无法核实。取证困难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
三、黑恶势力犯罪的形成原因
   近年以来,一些团伙犯罪趋向升级,有的已经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或处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萌芽状态。其形成原因包括多个方面,有社会经济原因、历史文化原因、个体原因、社会管理控制原因、教育引导原因等等。从慈溪市的黑恶势力犯罪的形成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大量无业外来人员等犯罪高危人群的过度沉积,为黑恶势力组织提供了人力来源;团伙犯罪的大量存在又为黑恶势力组织的演化提供了组织基础。慈溪市现有登记的外来人口大约有60多万人,大量外来的劳动力,为慈溪市的经济繁荣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和源源涌入的外来人员相比,相对狭小的就业渠道也使不能充分就业的剩余劳力不断沉积。在缺乏失业保障与存在较大的生存压力的情况下,这些人无所不为,投入了地下经济活动甚至走向犯罪。大量的犯罪高危人群的存在,使刑事犯罪逐年上升。犯罪现象增多,紧随其后的必然是犯罪组织的形成并由小到大地不断升级。因为犯罪群体要增强生存能力、增强同社会法制抗衡的能力,也会采取“组织起来”的行为。
   统计数字也证实,慈溪市的刑事犯罪绝大部分和外来人员相关,而且团体犯罪的特征日趋突出。这些团伙犯罪虽然组织还比较松散,但是如果没有受到及时打击,则一般会趋于稳定,逐渐具有犯罪集团的某些特征并向着犯罪组织的较高形态发展。所以犯罪团伙无疑是演化成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组织基础。
   2.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滋生提供了机会。随着改革开放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国家经济建设得到了迅猛发展。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在慈溪市整个经济中占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与其相配套的各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管理体制的系统化、规范化等方面却相对滞后。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管理控制机制中出现的漏洞,为地方恶势力提供了滋生的温床。政府管理控制的弱化,甚至使某些行业出现了经营者依靠黑恶势力解决行业纠纷,接受黑恶势力组织的非法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怪现象。地下经济和非法需求的客观存在,也为黑恶势力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活动空间。如制假售假、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黑恶势力组织从事贩卖毒品、六合彩赌博、组织卖淫等满足非法需求的犯罪活动,有巨大的非法获利空间。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控制方面的松懈,极易使黑恶势力组织从事地下经济活动而得到迅速发展。
   3.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足,客观上助长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势头。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形成,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如果在其孕育初期露头就打,将会有效地遏制其发展势头,但是如果打击不力,任由其发展坐大,则后患无穷。尽管慈溪市多年来在打击犯罪的斗争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多次展开专项打击活动。但由于现有警力与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严重失调、社会面的控制不严及查处打击中取证困难或不到位、量刑偏轻等原因,使慈溪市的犯罪活动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而是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
   4.巨大的贫富悬殊,特别是慈溪市常住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之间的贫富悬殊等,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加快了黑恶势力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近年来,慈溪市经济发展迅速,2005年生产总值达到375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6961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01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45元,经济基本竞争力在全国各县(市)中排名第七。但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偏低,社会保障不足,贫富差距将继续增大,埋下巨大隐患。
四、法院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
   黑恶势力犯罪已成为社会的“毒瘤”,打黑除恶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法院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还存在诸多困难。
   一是打击重点掌握的准确性与恶势力界定的模糊性相矛盾。罗干同志在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突出重点,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坚持依法办案,稳、准、狠地打击各类黑恶势力犯罪。但正如前文所述,我国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明确规定,但“恶势力”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缺陷。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法律要严惩的犯罪必须在法律上有依据,有法律概念才能使执法部门有法所循,有法所依,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尤其是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却没有对恶势力犯罪作出法律概念,必然导致在执法中可能出现认识上的差异,导致打击重点不一致,统计的口径不统一。
   二是刑法的轻刑化与群众要求严打重判相矛盾。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轻刑化倾向。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刑事立法上挂有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条款过多,涉及罪名过广,适用对象过宽” ,主张“在司法实践中,要少杀慎杀不杀,少判实刑,多用虚刑,多用非刑罚方法代替刑法” 。实务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很多情形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宣告缓刑、“应当”免予刑事处罚,这与打黑除恶斗争“打早、打小、打苗头”的政策相背;如黑恶势力聚众殴打他人,致人死亡,但有时因取证困难无法确定直接致害人,因此只能以寻衅滋事定罪,但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群众对此很不理解。又如有组织的赌博犯罪,有恶势力参与护赌场、放“高炮”、抽头渔利等,但刑法规定赌博罪的最高刑只有三年,与群众的意愿相去甚远。
三是打击的力度和深度与现有执法力量及素质相矛盾。黑恶势力犯罪更需要严打深挖,步步深入,但目前公、检、法各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忙于应付面上工作,没有精力深挖细查,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强化学习和培训。如慈溪法院最近三年受理的刑事案件,分别是2003年1116件1788人,2004年1569件2548人,2005年1606件2527人,而刑事法官只有10-12人,必须经常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工作。同时,执法程序越来越严,证据要求越来越高,外来人员越来越多,按现有警力和执法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日趋繁重和复杂的工作任务。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政法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大影响,直接影响案件的查处和打击。
四是群众的期望值与自身参与度相矛盾。现在群众对政法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期望很高,希望能通过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打掉黑恶势力。但是群众少管闲事、明哲保身等观念也普遍存在,最直接的体现在调查取证时避而远之,主动要求履行作证义务的很少,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带来重大影响,这其实也是黑恶势力坐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害怕作了证,让犯罪分子知道后遭报复;有的经不起犯罪分子及家属的威胁、恐吓和经济诱惑等,虽在公安、检察阶段作了证,而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时推翻证言;甚至有的受害人迫于各种压力,不但不主动报案,在政法部门取证时,也不愿作证等等,直接导致定罪证据不足,以至于打击不力或难以打击。
五、对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中央政法委强调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把集中打击与经常性打击结合起来,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把打黑除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探索构建打黑除恶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法院审理中的困难,笔者对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要统一思想、明确重点。打黑除恶是项综合工程,各政法部门都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深入开展打黑除恶这一重大决策部署上来,集中一切力量,动用一切手段,认真分析研究社会治安状况和黑恶势力活动特点,提高对黑恶势力犯罪危害性认识。人大立法机关或上级有关部门应对何为“黑恶势力”作出明确界定,以便于明确打击重点。
   二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把舆论宣传作为打黑除恶工作的开路先锋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的法宝,大张旗鼓地营造严打氛围,形成排山倒海、铺天盖地的围剿黑恶势力犯罪之势。法院要利用公判大会等形式,鼓舞群众、震慑犯罪。报社、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打黑除恶专栏,对打黑除恶斗争进行全方面、多角度深入报道。要高度重视对法律政策的宣传,进一步发动群众,提高认识。同时,要建立证人保护机制,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要实行有奖举报并及时兑现政策,最大限度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
   三要加强力量、协调配合。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工作任务重,工作要求高,必须进一步加强政法部门的力量,成立专门的打黑除恶队伍,加强经费投入,确保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公、检、法、司要相互配合,统一执法思想,确保稳、准、快、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针对黑恶势力易插手和侵害娱乐业、运输业、集贸市场的特点,要充分调动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齐抓共管。政法部门要密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可以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了解情况,掌握线索;其他组织也要积极参与配合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形成强大的整体合力。
四要露头就打、寻求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排摸,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准确把握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防患于未然,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主动出击的严打高压态势,绝不能让黑恶犯罪势力坐大成势。为了增强打黑除恶斗争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多项集中整治活动,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进行集中整治。法院要继续贯彻严打方针,该重判的要坚决重判,同时加强财产刑的适用,切断黑恶势力犯罪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以震慑犯罪。
五要提高素质、公正执法。要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首先要培养和提高干警的岗位实践能力,积极引导干警把所学理论运用到执法实践中去,特别是刑事证据方面的知识;其次要培养和提高干警的调研能力,要认真分析研究黑恶势力的活动状况和特点,开展打黑除恶的大调研;再次要注重培养和提高干警的创新能力,要根据打黑除恶实践的要求,破除旧的思想束缚,不断创造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新经验。同时,要严格依法办案,强化打击意识、稳定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意识和公正意识,使有罪的人得到追究,无罪的人得到保护。
                    (该文刊发于《宁波法院调研》2006年第11期、《宁波法学》2006年第3期)

转引自纪锋、史国栋、陈友、刘铁军:《黑恶势力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界定》,载http://www.jlsjcy.gov.cn/default3.aspx?id=2382

魏晓敏、陈小华:《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载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996

应勇:《准确界定黑恶势力犯罪推动“打黑除恶”斗争深入开展》,载《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6期,第68页。

参见王勇:《轻刑化:中国刑法发展之路》,载《中国刑法的运用与完善》,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323—329页。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版式结构未经允许谢绝模仿,有任何意见及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寻求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的和谐

互动双赢共铸公正
浅议审判中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谈司法调解存在的合理性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论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浅议法律解释中的利益衡量法
权利冲突与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边界
浅析股权出资程序问题
浅析合同的解除

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浅议动产抵押权登记制度
民事上诉审理范围之比较研究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新思考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本土移植
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对当前我院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司法鉴定社会化之负面影响的调查与分析
对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慈溪法院汽车消费贷款案件审理情况分析
当前违法建筑的成因及预防建议
劳动报酬与贿赂的区别
婚约解除后的法律责任
我国自然人住所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浅论婚前按揭房离婚时的处理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及其责任
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慈溪市新亚管件有限公司诉宁波东沅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债务承担是否须 通知债务人案
慈溪市高新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不服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