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文:《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如无婚约的结合被视为姘居;婚约订立后,当事人有依约缔结婚姻的义务;原订婚约构成与第三人结婚的法定障碍;违反婚约一方面临法律或宗教的严厉惩罚等等。
陈柏峰:《关于我国婚约制度的立法思考》,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80年版,第98页。
因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还应当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及其他亲属。
【日】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体系》,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80年版,第138页。
刘银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本文指的婚约财产的返还,是以婚约正常订立和解除为前提的。如果涉及买卖婚姻、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或者是一般的婚前赠与,则另当别论。
王泽鉴:《债法原理(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页。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3页。
孙勇:《浅析解除婚约后财物纠纷的处理》,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戴东雄:《民法亲属编修正后法律解释之基本问题——违反婚约损害赔偿之过失责任与礼物之返还》,载《法学丛刊》1994年第1期。.
1958年台上字第1469号判例也反映了这一观点。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