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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理、执 行 程 序 |
审 理、执 行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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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程序 1、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行政案件为十日内)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审理期限 除因法定事由(如公告送达、委托鉴定)外,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管辖权异议在1个月内审结);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管辖权异议的在1个月内审结);一、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一审行政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二审行政案件在2个月内审结。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须按规定报批延期审理。 3、公开审判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审理二审案件,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迳行判决、裁定。 4、财产保全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执行程序 1、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本院一审作出的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应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或权利继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4、人民法院采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7、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8、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