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诉讼服务->诉讼须知
  庭 审 注 意 事 项  

 

庭 审 注 意 事 项

 

       

    除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案件(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外,原则上法院受理的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凭有效身份证,可以旁听我院公开审理的案件。无论您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群众,一旦进入我院法庭,就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进入法庭须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

2、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不得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4、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

5、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6、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予以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人民法院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慈溪市人民法院
地址: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 邮编:315300